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20%的违约金,法院如何考量
二手房买卖合同当中,约定20%的总房价的违约金,那法院又如何判定考量的?最终来确定违约金的金额,有4种要考虑的情况,本文,道华房产律师给大家一一罗列。
第一个情况就是看看守约方,你买方违约了,人家卖方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如果能够证明实际损失的,就按实际损失来赔,但是实际损失的往往又难以证明,这种情况下我们就考虑第二种因素。
第二个考量的因素是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一般有一种是叫“一般违约”,还有“根本违约”,打个比方,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那就是一般违约,但是买方就根本就没有这种付款能力,那导致合同无法实现,这就是根本违约,那这种情形,他就要判的违约金就相对比较多。
第三种考量因素是双方的过错程度,双方签了合同了房子没法交易了,没法交的原因,跟双方根本上没有关系,那跟谁有关系,比如政策的调整,限购了,那双方的违约金,就法院就会判的很少了。
第四种的考量因素,就是未来预期的收益。买卖合同如果签订,卖方就会获得很大的收益,要考虑这种情形,比如双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约定了总房价是500万结,在付款的时候办理过户之前,房价就突然就下跌了变成400万,那买方还能干吗?那买方就不干,不买了他就违约了,那买方想解除合同,要求他支付违约金的这种情形,法院会考虑卖方的预期收益问题。
这就是法院,通过这4种的考量因素,来最终确定一个违约金额,但是从司法实践当中,买卖双方没有达成一致,买方不买房子了,卖方解除合同的这种情形,一般也达不到20%这么高的一个额度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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