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违约,可以免除违约责任吗
买卖房屋过程中,谁都有可能未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履行合同,从而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案例最终却免除了违约责任,即便守约方事后追究也于事无补,为什么会这样呢?
道华房产律师团提醒大家,一定要懂“追认”这个法律概念。
比如,合同约定买方需要在签约后3天内付清定金,如果买方未按时支付,但卖方并未提出异议,并且在买方延期完成定金付款后,卖方同买方继续履行合同,进行下一步的流程,这样会默认卖方同意买方之前的违约行为,视为不追究,这个现象就叫“追认”。
一旦追认事实构成,并且买方能提交证据证明,事后卖方已经失去了再对之前买方违约行为追究赔偿的权利。
所以我们建议是,如果对方的确出现了违约行为,守约方如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并且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一定要有当时催促对方如约履行合同的证据,催促就代表你没有默认同意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在对方达到根本违约后,你要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才能让追认行为不构成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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