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产权房买卖合同违约条款无效吗
在深圳,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如果被认定为无效,那里面的违约条款是不是也无效呢?本文道华房产律师给大家分析解答。
小产权房价格相对便宜,虽然买卖得不到完全的法律保障,但是有需求就有市场,所以小产权房一般,还是有一定的买卖市场的,在一个城市,比如深圳,一般会有一个专门做小产权房买卖的圈子,他们也知道法律可能保护不了他们这种买卖,但是基于诚信,基于圈子文化或者基于某种关系,不少人还是会冒险做这种买卖,倒手小产权房的生意,赚一些差价。
小产权房买卖的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但是里面会有违约条款、结算条款,那是不是也被认定为无效呢?
我们看看具体案例,深圳罗湖法院(2020)24852号案例。
原为关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约定如果逾期交房,卖方需要以房产转让价为基数,按日4/10000向买方只支付违约金,大概就是年利率的14.6%,现在卖方不交房,违约金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罗湖法院认为,因被告所出售的房产为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建筑,也就是小产权房,该房产不能转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因合同无效,被告应当返还原告所支付的购房款176万,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金,因合同无效,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逻辑是这样,只有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当事人才会有构成违约的可能,合同都没有生效,那就没有违约的可能,那违约条款自然也不会发生效力,但是法院会支持,原告资金被占用的这个利息损失,但这个利息也就是,会按照银行的贷款利率,也就是三点几计算,跟违约金约定的14.6%的年利率,差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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