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没有履行职责,需要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吗
房产中介责任问题,道华房产律师给大家用一个案例来解答。这是发生在烟台的真实案例,买方:小王,卖方:小张,中介:小明。当事人作化名处理,案情如下:
2019年小王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小张的一套房屋,双方签署了书面合同,4天内小王支付购房款20万元。一个月后小王小张协商退房,小张需要在一个月内,退还全部的20万元,但是之后,小王连同中介公司一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中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明和小张是认识的,小张曾经表示,房屋过户后会给小明好收费,2020年小张因为涉嫌诈骗被刑事立案,确定了小张虚假出售涉案房屋,并收取小王20万元首付款的事实,后来小张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在此期间呢,小张只退还给了小王2万元。
那么根据规定,居间人应当具有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但是中介公司,在未对小张是否有权出卖房屋,进行充分了解,以及调查核实房屋信息材料的情况下,既对外推广房屋促成交易,并最终导致小王被欺诈,遭受首付款损失。
最终法院,结合小王中介公司各自的过错程度,判定中介公司在小张尚未退赔金额中,8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通过这个案子,大家明白了吗?若有疑问或者需要律师帮助,欢迎随时在线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