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一房二卖时,应当怎么维权
昨日网友小陈留言咨询,自己买房的时候,要是遇到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这时我们应该怎么去维权?本文,道华房产律师就来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了解清楚什么是一房二卖?
一房二卖,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房屋出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是合同的效力最重要的表现,也是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但在一房二卖情况下,由于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现出卖人同时履行两个合同的情况。也就是说,出卖人在履行了一个合同后,对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产生违约问题。
遇到一房二卖时,应当怎么维权?
一手商品房买卖,如开发商“一房二卖”,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除可以依《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开发商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依法律规定向其主张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这里需注意的是只有消费者与开发商之间的一手商品房买卖才适用该解释,自然人之间的二手房买卖是不适用的,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可以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大家都清楚了吗?如还有疑惑不解的地方,可以随时联系道华房产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