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起诉,怎么确定原告和被告
在财产纠纷中,遗产继承的纠纷是比较特殊的一种,因为争议的各方都是有特定关系的人,大部分还是至亲一家人,所以即使发生争议,大部分当事人只是不满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人的行为,很少对所有的争议相关人都要求提起诉讼,但是因为继承的财产的同一性,决定了一个继承的案件,会对所有的继承人产生影响,所以许多当事人在起诉时,不知如何确定被告,究竟是告自己不满的那个人,还是所有的继承人都列为被告。
如果起诉的话,没有列名为被告的人,又处于什么地位呢?
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为原告,继承人不愿做原告又不愿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作为被追加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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