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何时提起?都需要什么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之下,法院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权利。
“诉中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决之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增值的标定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无论是在诉中还是诉前,提起财产保全需要如下的工作:
第一,提供财产线索。法院不会为当事人查找,需要保全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例如银行账户,需要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房产则要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第二,提交的基础申请资料。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交保全申请书、担保书、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这是诉前保全的规定。
第三,提供担保,即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法律规定,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实践中为了避免风险,不提供担保的情况极为少见,法院往往都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的权利凭证,这里提供担保的财产,以当事人名下的财产优先,其价值一般为保全财产的30%,最终比例以法院要求为准。
此外,用于担保的财产一般为现金、房产,或者法院指定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如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但申请人未提供的,法院将会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此外用什么担保,担保多少都以法院的回复为准,
第四,支付费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交纳一定的保全费用,每件最多不超过5000元,先由申请人支付。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财产保全能否成功不在于程序,程序都很简单,重点是如何与法院沟通,如何让法院批准保全的申请,以及法院接受何种形式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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