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本文道华房产律师团提示大家对于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的理解。
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1、价格条件:在确定价格条件时,应探究出租人与第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以双方约定的或者第三人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款、税费等全部款项为准。
2、价款支付方式:第三人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而承租人主张分期付款的,不宜认定为“同等条件”。
3、出卖标的是否同一:出卖标的不同一的,承租人不具有“同等条件”,从而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实践中出卖标的不同一的情形主要有:(1)出租人出卖的房屋不是承租人承租的房屋;(2)出租人出卖全部房屋而承租人仅主张优先购买其承租的部分房屋。
4、第三人与出租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关系:(1)在购买租赁房屋的顺序上,房屋共有人更优先于承租人。(2)将出租人出卖房屋给近亲属的情况,列为出租人出售房屋的特别方式,排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5、承租人自身信用:出租人可因承租人拖欠租金等严重违约行为构成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已失去对承租人的信赖而主张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6、破产清算中租赁房屋拍卖程序:破产程序中承租人因租赁房屋拍卖而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拍卖程序中设定的缴纳相应保证金等变卖程序,也视为“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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