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华案例评析 | 仅签订认购协议,支付购房款后该房屋被出售他人,判决其支付一倍购房款作为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17日,李某与某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及附加协议,约定由李某购买某公司开发的1栋1号房屋。
后李某向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及相关费用,但某公司一直拒绝交付房屋及办证。
现某公司已将涉案房屋另售他人。
裁判结果:
一、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及附加协议;
二、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支付李某购房款及代加费合计XXXXXXX元及从付款之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损失;
三、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支付李某赔偿款XXXXXXX元。
道华律师评析:
一、双方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
涉案《认购协议书》签订后,李某交纳了全部的购房款,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交纳购房款,故二人已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某公司也已接受了李某的履约行为。且根据认购协议书载明,双方即将签订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以某公司公示的文本为准,并不存在尚需进一步磋商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的问题,故某公司与李某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二、赔偿责任的问题?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卖人的违约行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因此,根据出卖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损失不同,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已付房款一倍以内可进行调整。法院本可调整某公司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但该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双方纠纷未决之前,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判决某公司在返还已付购房款等及资金占用损失之外,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