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假宣传,如何索赔
有些开发商在销售楼盘前,会在广告中吹的天花乱坠,并承诺多项服务,比如说小区有游泳池或者班车,但是当购房者购买后,发现并没有相关的服务,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人民法院报就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大致案情是这样的。
2016年,某业主购买了位于珠海市的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提到了会安排,公交车接送业主,发车频率为每10分钟,一般房屋交付后,开发商迟迟没有对付交公交车的服务,该业主于是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开发商按照广告内容提供穿梭巴士服务,5年免费,最后,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购房者8300元。
从上述判决中,我们可以学到两个法律知识。
第一,开发商在宣传资料中写明的公交车服务,广告内容,应当认定为开发商就商品相关,配套设施的所做出的承诺,广告宣传,对业主判断房产的价格和购买的决定,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开发商关于免费公交车服务的宣传,构成要约,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
第二,业主起诉要求是开发商提供巴士服务,但是最后法院院判决的是违约金,就是说法院对开发商这种违约行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一般性是不予支持的,只会支持赔偿违约金。
最后律师建议,对于向开发商广告中承诺的配套设施,购房者最好拍照保留相关证据。